一對夫妻鬧矛盾,丈夫想挽回妻子,便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子轉移到妻子的名下,自己只要了百分之一的份額,卻不想還是最終還是離婚了,丈夫便反悔不想將房產進行分割。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感情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是夫妻之間關于處理財產的協議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訂立協議時必須慎之又慎。
小天與小美都是杭州人,經朋友介紹于2016年結為夫妻?;榍埃√煊脗€人全款在蕭山城區購買了房屋一套?;楹螅幸淮我驗榧彝ッ埽p方吵了起來。小天一時沖動打了小美,并且說,“這是我的房子,你給我滾。”小美在被打后又聽到這樣的話,內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過了幾天,小天冷靜下來,想想跟小美之間還是有感情的,也意識到自己打人不對,想要挽回這段感情。他跟小美說,你回來吧,我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這樣房子就不是我一個人的了。小美同意了。兩個人到房管局去加名。工作人員問,你們要不要分份額?男方表現得很大方,說沒事,全給女方好了。小美說不用全給我,你給我99%就可以了,給你1%。雙方在房管局就該分割內容簽訂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協議一份,房管局也給他們做了詢問筆錄。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續。沒過多久,小天又有對小美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小美到法院起訴離婚。對于房屋的分割問題,小美認為,小天自愿把房產的99%給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給的,就應該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而小天提出,自己當時是為了讓女方回心轉意才這么說的,“房屋是我的婚前個人財產,只給我1%也太不公平。給小美一半就不錯了,房屋應該平均分割。”法院認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因為女方享有99%的份額,將該房屋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房產現值的1%。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將該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則在離婚時該房產按照約定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婚內贈與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經在房管局完成了變更登記,小天不能再撤銷贈與,因此即使該房產是小天在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小美也享有百分之99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