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女方患有疾病且未生兒育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在離婚過程中,男方提出要分割自己送給女方的鉆戒,法院最終認為鉆戒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
黃某與鄒某于2016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鄒某查出患有嚴重疾病,黃某家認為鄒某有意隱瞞病情,雙方家庭產生矛盾導致二人感情出現危機。日前,鄒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即墨法院多次做雙方和好工作未果,在調解離婚過程中,黃某認為婚后為鄒某購買的價值1萬元結婚鉆戒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鄒某給付其折價5000元;鄒某認為鉆戒屬于其個人物品,不應分割。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法官認為,無論鉆戒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在男女雙方婚后都僅歸女方使用,一般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另外,鉆戒多為男方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贈與的物品,應視為男方對女方的合法贈與。所以鉆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在給雙方講解法律規定的同時,綜合考慮了雙方的婚姻狀況、家庭情況,最終促成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認可了鄒某關于鉆戒是其個人財產的主張。
滬律網提示:原則上來看,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后的財產中屬于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因為專用的生活用品往往帶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若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符合實際。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橐雎蓭?/a>表示:本案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來看,鉆戒屬于女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并且是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贈與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鉆戒應當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