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女方婚后患有精神疾病,迫不得已離了婚,男方一開始也沒有讓女方承擔兒子的撫養費,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男方慢慢地不想讓兒子和其母親接觸,并認為女方系精神病人,應當限制其探望權。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探望權并不會因精神疾病、行為能力受限等因素受影響,而是要看行使探望權是否會對子女產生不利的影響。
某小學教師金女士與中學教師郭先生于2002年5月依法領證結婚。同年10月生一子小亮。后因金女士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郭先生便向全椒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金女士離婚。法院鑒于金女士系殘疾人,便依法組織雙方調解,通過法官曉之以法、動之以情的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終于使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領取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婚生子小亮歸郭先生撫養,郭先生不要求金女士給付撫養費。幾年后,郭先生以兒子小亮的名義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金女士給付兒子撫養費,并要求限定金女士對兒子的探望權。法院審理認為,孩子撫養費問題已經依法處理,離婚調解書已生效,限定金女士探望權于法有悖,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作出民事判決書依法駁回郭先生以兒子小亮名義的訴訟請求。事后,金女士屢次到郭先生處欲探望兒子小亮,郭先生均將兒子東躲西藏,拒絕金女士見兒子面,致使金女士對兒子的探望權無法實現。于是,思兒心切的金女士一紙訴狀將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在不影響兒子小亮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兒子小亮,被告郭先生予以協助。被告郭先生則辯稱,原告金女士患有精神病,其探望兒子小亮應受到限制。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金女士于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婚生子小亮,被告郭先生予以協助。
滬律網提示: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和看望子女的權利。夫妻在離婚后,子女仍然是雙方共同的子女,父母子女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雖然金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但是這并不能成為其不享有探望權的抗辯理由,除非該精神疾病會對兒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的影響。子女只有在父母的共同呵護下才能健康的成長,而探望權正是父母離婚后,防止對子女產生更大影響的一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