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社會中,“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思想觀念一直存在著,傳宗接代一直是女方重要的責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日益改變,“丁克族”也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雖然子女是婚姻家庭中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們應當尊重每個人的選擇,婚姻也要給予夫妻雙方足夠的自由空間,法律不能對此干涉。
日前,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用一則“慈烏返哺”的寓言故事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案件中的原告李某(男)與被告田某(女)系一對結婚6年的丁克夫妻,婚前約定不生育子女,可是沒想到意外懷孕。在雙方的商討下,李某想讓田某生下孩子,可是田某卻說李某破壞了他們之前的約定,不愿意生下這個孩子。氣急之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調解室里,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雙方結婚6年感情基礎一直較好,現離婚的導火線就是這個未出生的孩子。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用了一則“慈烏返哺”的寓言來感化雙方,“幼烏長大以后,為了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在父母老了的時候,就讓父母棲息在巢里,而幼烏則出去為父母覓食。幼烏尚且懂得感恩之心,那作為父母的為什么要去剝奪他們的生命。父母也應該感恩孩子來到了你們的身邊。其實養育孩子的意義就是享受孩子在成長中帶給我們的每份快樂。”在承辦法官動情感人的語言中,被告田某認識到自己即將為人母的情感缺失,表示愿意生下這個孩子,與丈夫好好生活。原告李某拉著承辦法官的手,連聲感謝法官挽救了他的家庭。一起離婚案件順利調解結案。
滬律網提示:生育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是否生育,何時生育,以何種方式生育等,但是從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條件上看,女性的生育權更值得保護,故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男方不得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為由主張損害賠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雙方雖然事先約定了不生育孩子,但無論是從傳宗接代還是維持家庭關系的角度上看,一個家庭有了孩子才會顯得更加的完整。法官在本案的調解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