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其中的財產分割有時就很難界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于是像房屋這樣的不動產,如果登記簿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若要主張分割,就必須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這類案件涉及的因素比較多,對于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界定,原告需要承擔證明責任。
近日,酉陽法院判決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用離婚協議對訴爭房產進行確權,但因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的約定不明確,難以認定該房產系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后共同財產,也無法查明訴爭房產產生的債務情況,法院遂駁回了原告的訴求。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范某于2011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于2014年12月協議離婚,同時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三項載明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另查明,位于酉陽縣桃花源鎮桃花源大道中路某房產歸范某所有,建筑面積為72.97平方米,該房屋于2013年5月抵押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酉陽支行。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的約定不明確。訴爭房產雖在被告范某名下,但從目前在案證據無法查明訴爭房產的購買時間,亦難認定該房產系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同時也無法查明訴爭房產產生的債務情況,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礙難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滬律網提示:夫妻離婚時,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協議,并通過達成離婚協議的方式來產生法律拘束力,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財產的取得時間、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情況等加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由于房屋的登記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因此對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的,原則上先看登記的情況,本案中其他情況和證據無法查明,故只能按照登記的內容認定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