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馮老太因二十多年前前夫去世留下的三件紅木家具,而與子女之間產生了糾紛,最終一家人對薄公堂。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承權是法定權利,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則不會消滅。但是繼承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并且不得超過繼承開始后的二十年。同時,隨著《民法總則》的出臺,繼承法中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進行修改。
馮老太與前夫共生育了三男、三女六個孩子,前夫于上世紀50年代不幸去世,另有一個女兒未結婚生子,也于70年代故世。兩位亡者都未留下遺囑。馮老太與前夫在1954年共同購置了的三件紅木家具,并一直存放在位于上海市長寧區虹橋地區的住房內,和子女共同使用。80年代時市政動遷后原拆原回,馮老太被安置與自己的小兒子共同居住。紅木大櫥和梳妝臺一直存放在小兒子使用的大房間內,紅木床置放在馮老太自己的小房間內使用。90年代,馮老太再婚,便搬至配偶處居住,而紅木家具一直留在原來的房屋內。近年來,馮老太與小兒子為紅木家具歸屬經常發生爭執,經居委協調還是沒有結果,馮老太便將自己的小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將三件紅木家具判歸其所有。由于本案遷涉到家庭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法院依法將馮老太的另四名子女追加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審理中,小兒子認為紅木家具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20,000元,原告馮老太表示愿按20萬元的市場價格對各位被告作經濟補償。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所爭議的三件紅木家具,是原告馮老太與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她應當占有一半。前夫去世后,紅木家具中二分之一應作為遺產來處理,由原、被告及當時尚在世的另一個女兒共同繼承。70年代去世的女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僅有原告一人,她在遺產中應享有的繼承份額由原告馮老太繼承享有。但本案原、被告均未提起繼承主張,也未表示放棄繼承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應當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內提出,超過訴訟時效后,相關遺產應認定為所有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不再適用繼承糾紛來處理。紅木家具應當由原告與五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十四分之九屬原告所有,五被告對紅木家具各有十四分之一的所有權。原告現提出分家析產,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支持。紅木家具可以歸原告所有,但必須對五位被告作相應補償。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因遺產的繼承發生糾紛,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起的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超過了自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的20年,則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由于本案中的紅木家具的繼承已經超過了二十年的訴訟時效,該遺產的分割不再適用法定繼承的規定,要按照家庭成員共有來處理,即按份共有,不用再考慮繼承人是否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義務、是否生活困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