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轉讓給了自己的弟弟,法院最終判決將已經變更的房屋產權恢復到丈夫的名下。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允許,擅自出賣房屋,如果買房的一方系善意的第三人,并且已經獲得了房屋產權,則夫妻另一方不得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但如果是非善意第三人,則當然有權要求其返還。
王雪與李剛(化名)經過多年的相處登記結婚。同年12月下旬,李剛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30萬元購買了北京三環路附近一處房屋,在產權登記冊上權利人為李剛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剛與其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轉讓價人民幣50萬元轉讓給其弟。轉讓后的該房屋登記權利人是李剛的弟弟。2009年9月下旬,王雪向法院起訴稱因夫妻關系不和,她是在時隔一年后才獲悉上述房屋轉讓情況。王雪認為丈夫李剛瞞著她,私下擅自將屬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賣給自己的弟弟,且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付款方式作明確約定。該行為是以房屋買賣的形式,無償地將房屋產權轉讓給了他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作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權利。王雪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李剛與其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將房屋產權恢復至李剛名下。法庭上李剛及其弟辯稱,涉案房屋是當年李剛要結婚,其弟出資一部分購買的,當時寫了李剛的名字,實際上該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現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承認涉及房屋轉讓價款還未支付。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登記在李剛個人名下,但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房款支付及產權登記,均發生在王雪與李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作為妻子王雪對該房屋享有共有的權利。法律上規定共有財產的處理,應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現李剛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屋賣售給其弟,獲得過王雪的同意,那么李剛與父母親之間房屋買賣應為無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確認李剛與其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將房屋產權恢復至李剛名下。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允許,不得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但是出于對善意的第三人的保護,在房屋產權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另一方也不得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李剛沒有經過妻子王雪的同意,以自己的名義與其弟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在產權登記冊上權利人為李剛一人,但其仍構成無權處分,其弟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但是房屋轉讓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故作為買方的弟弟不是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李剛與其弟惡意串通,損害王雪的利益,其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