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如果借款人死亡了,那么又由誰來償還債務呢?傳統觀點有諸如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等。但是上海繼承律師指出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包括了消極遺產,即債務,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債務,對債務負有償還的責任。
葉某與丈夫周某一起經營一家鉚釘制造公司。2014年,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慈溪某爐具公司借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定借款期6個月,并由周某提供擔保。之后,公司只歸還50萬元。爐具公司向法院起訴之后,經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剩余欠款由鉚釘制造公司分期履行,周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后不久,周某就因病去世,其妻葉某繼承丈夫在公司的股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爐具公司因遲遲拿不到借款,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向葉某發送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材料,并向其詢問周某的遺產去向,但是葉某卻刻意隱瞞自己已繼承遺產的事實。隨后,她將公司部分機器設備以120萬的價格轉讓,所得一部分錢款用來支付工人的工資,一部分歸還其他債務,致使爐具公司的債權至今無法履行。因葉某系鉚釘制造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葉某的刑事責任。經過審理,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訴求,判處葉某有期徒刑8個月。
滬律網提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行為人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如果沒有能力執行的,則不構成本罪。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葉某故意隱瞞自己已經繼承遺產的事實,將公司的資金用于他處,在法院強制執行后對爐具公司的債務仍是能夠歸還而不歸還,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爐具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