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單位發放了一筆喪葬費和撫恤金,妻子想繼承這筆錢,卻受到了丈夫和前妻所生子女的反對,最終雙方對簿公堂。上海遺產律師通常認為喪葬費和撫恤金不能成為公民的遺產,不存在如何繼承的問題,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個案處理,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劉某與徐某于1998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某與其前妻生育了4位子女,而徐某與劉某婚后購買樓房一套。2011年3月,徐某因病去世,徐某生前未留有遺囑。徐某去世后,劉某與4位繼子女對樓房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4位繼子女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法院一審,劉某提出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單位應發放的喪葬費及撫恤金,遭到4位繼子女的反對,繼子女認為徐某的喪葬費、撫恤金不是遺產,因此與繼承案件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同意在遺產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案件經過審理之后,一審法院認為: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與遺產繼承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庭審中原告亦不同意一并處理,劉某要求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單位應發放的喪葬費及撫恤金,法院不予以處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另案起訴。主審法官介紹說,劉某要求一并分割徐某生前所在單位應發放的喪葬費及撫恤金的案件,在審判實務中一般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其一,因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雖發生于同一法律事實,但與遺產繼承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其二:喪葬費、撫恤金雖非遺產,但與遺產繼承系產生于同一法律事實,訴訟主體、管轄具有同一性,本著減少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在繼承案中對撫恤金、喪葬費應當一并處理。關于撫恤金的分配原則問題,因撫恤金的發放的意義主要在于優撫和救濟死者的近親屬,在處理時應考慮各分配主體的年齡、勞動能力及被扶養生活緊密程度等因素,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滬律網提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關于遺產糾紛的處理也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也要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喪葬費和撫恤金從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講,是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財產,因此不可能成為公民的遺產,繼承人也不能對其主張繼承權。但是繼承中的家庭和個人的因素較大,法院為了方便處理繼承糾紛,可以一并將喪葬費和撫恤金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