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會把租賃合同和借款合同混淆,而這會引起諸多合同糾紛。張先生和簡先生實際上約定的是借貸合同關系,但在書面上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這種名實不符的情況存在著很多的法律風險,甚至暗藏詐騙危機,張先生最終就受其所害。上海合同律師表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正確對待,不簽訂“表里不一”的合同。
張先生為經營之需,租用了簡先生一棟七層的房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租期三年、押金160萬元等條件,同時出租人簡先生承諾對房屋享有完整產權、房屋沒有設立抵押、質押等其他權利,否則由簡先生承擔全部責任。為取得張先生信任,簡先生還向他出具了一份“證明書”,內容是證明該房屋產權歸簡先生個人所有,落款單位為“深圳市新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并印有該單位公章。之后,張先生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了160萬元押金。孰料,房屋使用沒多久,簡先生的前妻藍小姐突然找到張先生,稱該房屋為她所有,并出具了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房屋歸藍小姐所有。隨后,藍小姐將簡先生趕出房屋。雙方發生糾紛后各方溝通無果,張先生只好將簡先生、深圳市新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原告陳述雖然原被告書面簽署的是房屋租賃合同,事實上二人約定的是借貸關系,簡先生以房屋為抵押,向張先生借款160萬,以房屋租金收入作為借款利息,三年后簡先生再向張先生歸還借款本金160萬元。經法院查明,“深圳市新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出具前文所述證明,證明書上的印章系簡先生偽造;而且,簡先生不僅向張先生借款,還以同樣的方式向其他數十人“借款”。經法院審理,被告簡先生存在非法集資犯罪嫌疑,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滬律網提示:藍小姐雖然作為房屋的所有人,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也不能影響張先生與簡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藍小姐和簡先生之前就串通好一起欺騙張先生,則兩人都要向張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非法集資犯罪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很明顯本案中的簡先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在簽訂合同時虛構事實以及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也構成了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