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婚內將自己婚前的房子過戶給了丈夫,離婚后還沒來得及辦理變更登記,前夫就去世了,這套房子最終成為了前夫的遺產,要被繼承以及償還債務。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變更房產時一定要慎重,同時要及時地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只有登記才受法律的保護。
王女士婚前自有一套房產。2008年4月底,王女士與陳某登記結婚。后陳某因需資金,為抵押貸款,與王女士協商后,于2010年5月份將王女士房產變更登記到了陳某名下。后因與陳某感情不合,王女士于2012年10月初與陳某達成離婚協議,約定該房產仍歸王女士所有,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2015年12月中旬,陳某不幸離世,該房產未進行變更登記。經查明,在兩人離婚之后,因為公司經營需要,陳某曾于2014年8月向張某借款50萬元,隋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將陳某、隋某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陳某還款,隋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隋某履行保證責任,向張某償還了借款。隋某將陳某訴到法院,進行追償,法院判決陳某支付隋某代償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陳某未履行給付義務,隋某申請開發區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產。近日,王女士提出了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該房產的強制執行,并確認該房產歸其個人所有。因陳某已去世,法院遂依法追加陳某之母、陳某與前妻婚生子陳某某為被告,追加陳某與王女士婚生女兒為第三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自愿將其房產變更登記到陳某名下,系雙方的物權發生變動;雙方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該房產仍歸王女士所有,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物權不發生變動。故法院以王女士對該房產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為由,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請求。陳某兒子陳某某、陳某之母得知陳某名下還有該房產,同意法院將該房產拍賣先償還隋某債務,并要求王女士與女兒將清償債務后的剩余款項由陳某某、陳某之母、王女士、王女士女兒共同繼承,四人又發生了繼承糾紛。王女士將個人房產輕易變更至陳某名下,雙方離婚對房權做出約定后不及時變更登記,導致房屋被查封,引發了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繼承一系列糾紛,發人深省。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財產在結婚后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夫妻雙可以約定該個人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而婚內贈與也屬于贈與,因此也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房產原本是王女士的婚前財產,即使其與陳某離婚后,該房產仍歸其個人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但是王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將房產過戶給陳某,離婚后雖然約定該房產仍歸王女士所有,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最終該房產仍是陳某的遺產,用于繼承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