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妻子孫某已經結婚6年,當遷戶口的時候才發現,妻子的真實年齡竟然比自己大了十幾歲,這讓陳某一時難以接受,一氣之下將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與孫某的婚姻登記。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雖然我國婚姻法中只將受脅迫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但是若婚姻本身有效,但是在婚姻登記時出現誤差時,婚姻登記也應當系可撤銷。
今年34歲的陳某是臺州三門人,2006年他在寧波打工時認識了安徽籍女子孫某。兩人挺談得來,于是開始談戀愛。2007年8月,他們去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同年11月,孫某生下了一個女兒。本以為領了紅本本有了愛情結晶之后,感情會更加堅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滿,但一切并非如想象中那么順利。2011年開始,兩人經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孫某后來也離家出走了。2013年,陳某將妻子找回,然后帶她去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他認為這樣會給妻子更多安全感。結果,這一趟讓陳某發現了更不痛快的事情:一起生活6年的發妻孫某并非結婚登記證上的“孫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質詢下,孫某道出了實情,原來自己實際年齡比丈夫大14歲,好在長得不顯老氣,能夠藏得住年齡。無奈之下,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孫某系假冒他人身份辦理婚姻登記,法院無法以離婚糾紛受理。去年4月,陳某一紙訴狀將民政局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銷婚姻登記。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被告民政局作為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其行使婚姻登記的行政職權,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民政局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行政機關,對原告與第三人因登記機關出具的錯誤身份信息的結婚證,被告具備行使撤銷的權力。因此作出了撤銷陳某與孫某婚姻登記的判決。
滬律網提示:婚姻按照效力的不同可分為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有效婚姻即男女雙方形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不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可撤銷婚姻在婚姻法中只規定了受脅迫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從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看,陳某與孫某在登記結婚時都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要求,是有效的婚姻。但是孫某假用他人的身份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核時也未查明,存在著過失,而陳某與孫某原本有效的婚姻應當被撤銷,而不是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