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次區法院葛漁城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但是與以往不同的,這起離婚案中的夫妻都是輕度智障人士,這無疑給法官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法律的適用一定要結合具體案情,方式靈活,最大化程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原告梁某與被告楊某均為四級智力障礙,兩人經人介紹于2014年1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二人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因智力原因沒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關系,二人自愿協議離婚。但因妻子楊某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梁某將其訴至法院。承辦該案的彭德濤法官及時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得知,原被告系自愿離婚,之所以會鬧到法院僅僅因為二人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配問題意見不一。考慮到當事人的特殊情況,彭法官決定將二人的父母一起叫到法庭參與調解。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父母多次進行了溝通,針對原被告身體的特殊情況,對雙方父母曉之以理,告訴他們過多的爭執只會使矛盾僵化,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使兩個本就智障的年輕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創傷。通過耐心細致的對雙方父母做思想勸解工作,雙方態度有所緩和,原被告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婚后購買的空調、電視歸被告楊某所有,其余財產歸原告梁某所有。就這樣,在原被告父母的共同參與下,原被告不再爭議,雙方調解離婚。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中禁止結婚情形包括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疾病及嚴重的精神疾病,本案中夫妻雙方患有的輕度智力障礙則不應當認定為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對婚姻生活以及后代的健康影響較小。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由于本案的當事人雙方系輕度智障人士,一定程度上不能做出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要注意調解的作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減輕離婚對雙方心理上的傷害,這也是法律的初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