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會產生諸多糾紛,撫養權歸屬一方時,另一方則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那么另一方是不是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同時放棄探望權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探望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因此不可以放棄,探望權的確定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較大的意義。
蔡某某與翟某甲曾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5年5月7日生育一女翟某乙。蔡某某與翟某甲于2016年4月17日在某市某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于子女安排約定如下:“女兒翟某乙2015年5月7日出生,由男方撫養,女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女方自愿放棄探望女兒的權利。”蔡某某與翟某甲離婚后,翟某乙一直跟隨被告翟某甲生活至今。蔡某某訴稱,協議離婚后其多次與翟某甲協商婚生女翟某乙的探視問題,被告翟某甲以種種理由推托阻攔。她認為翟某乙年幼,需要母親的關愛與陪伴,適時定期的行使探視權對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更為有利,因此請求依法判決其行使探視權。翟某甲辯稱其與原告蔡某某離婚時已明確約定女兒隨其生活,女方不支付撫養費,并自愿放棄探望女兒的權利,該協議已生效,其已喪失探望女兒的權利。自己現已再婚,妻子與女兒的感情很好,兩人相處很融洽,女兒對其繼母已產生深厚感情。女兒對親生母親非常反感,離婚是女方提出,其拋棄家庭,舍棄女兒的行為,給女兒的精神造成很大創傷。綜上,原告蔡某某在已經放棄探望權的情況下,其突然提起訴訟,意在破壞他們幸福的家庭環境,對女兒的成長沒有任何好處,故堅決不同意其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翟某甲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自愿離婚,婚生女翟某乙跟隨被告翟某甲生活,原告蔡某某作為翟某乙的母親,其對翟某乙依法享有探望權。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翟某甲對原告蔡某某放棄孩子探望權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鑒于原、被告婚生女翟某乙目前是學齡前兒童,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及生活穩定,酌情確定原告蔡某某每月探望翟某乙一次。
滬律網提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見面或者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探望權既是婚姻法中的一項法定權利又是一項法定義務,是由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衍生出來的,因此不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探望權只能在探望的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由法院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