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與小華系夫妻,兩人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兒子由父親撫養,撫養費也由父親一人承擔,但是兒子不久后查出患有智力障礙以及孤獨癥,父親認為自己一人照顧太過困難,便以兒子的名義起訴前妻,要求其承擔撫養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時也要最大程度地保護子女的利益。
小云與小華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文浩(化名)。2016年2月原告父親小云與母親小華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原告由父親小云撫養,小華不承擔撫養費等。離婚后,原告經確診,為智力障礙,精神殘疾二級,孤獨癥。由于原告小腦發育遲緩,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家人照顧。原告父親要花費大量時間帶原告治病無法專心賺錢養家,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無以為繼,無奈之下將文浩作為原告訴至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要求。小華辯稱,《離婚協議》第三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自己不應支付撫養費,協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被告今天推翻此協議,顯然是出爾反爾,實屬無理要求。法院認為,協議離婚時夫妻倆只知原告小腦發育遲緩,并不知協議離婚后檢查確診原告智力障礙,精神殘疾二級,孤獨癥,致使原告法定代理人小云產生重大誤解,原告不僅需要較大的醫療費,且長期需人看護照料,這一重大情況的發生,實屬情勢變更的情形,若仍按離婚協議履行,明顯顯失公平。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上述疾病當然視為“子女在必要時”,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孩子撫養費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根據小華現有經濟能力,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每月支付原告文浩撫養費770元至原告文浩能獨立生活止。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債務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上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要履行協議中的內容,并且不能私自變更協議。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小云與小華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華不承擔撫養費,但是原告在其協議離婚后才檢查出智力障礙等,這已經超出了離婚協議簽訂時雙方的考慮范圍,僅有小云一方承擔撫養費存在困難,也不利于原告今后的治療,因此小云可以用兒子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小華支付一定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