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案已經過去一年半的時間,但社會公眾和網友的關注度并沒有下降,大多數網友傾向于王寶強,近日王寶強離婚一案一審審判有了結果。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公眾的意見固然重要,但仍要以證據和事實為準,王寶強一案也要從證據著手,作出最公正的判決。
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在微博發布聲明,稱馬蓉與經紀人宋喆發生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鄭重決定解除與妻子馬蓉的婚姻關系,同時解除宋喆經紀人的職務。2016年10月18日,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官司,在北京朝陽法院舉辦庭前會議;同時,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也在當天下午4時開庭。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從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不構成名譽侵權,故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關于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準予離婚。但是夫妻一方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非婚外同居,不是婚姻法中法定的過錯。要證明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另一方要向法院舉出更多的證據。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由于王寶強系公眾人物,在社會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因此也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但必須堅持證據原則,根據證據和事實來審理。馬蓉雖然有不正當的婚外關系,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其與宋喆同居,因此按照法律來講,只能判決離婚,要證明馬蓉存在過錯則需要更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