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輕女的觀念由來已久,在當今的社會中仍有存在。在老一輩人的眼里,兒子才是傳宗接代的后人,女兒嫁人后就不是自家人了,因此往往偏向于疼愛兒子。市民徐奶奶就想把房子就給兒子,逼女兒放棄繼承權。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應當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徐奶奶與老伴育有一兒一女,可去年三月份時卻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讓老奶奶沒想到的是將自己告上法院的正是自己的親生女兒。徐奶奶說,法院的傳票內容大致就是自己霸占了女兒的房產,但自己明明就是有產權證的人,女兒的做法實在讓人莫名其妙,然而找到女兒詢問情況時卻遭女兒趕出家門,現如今母女關系算是徹底鬧翻了。對于母親的說法,女兒很是氣憤并指責母親偏愛哥哥,霸占著房子不肯離開原因多半也是為了哥哥。徐家女兒告訴我們,兩年前房子限購時,自己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了母親名下,打算再購買一套,可過戶后母親就一直賴著不走,不得已才將母親告上法院。原來兩年前,房子限購時,徐奶奶的女兒將名下房子過戶給了母親,期間雙方并沒有金錢交易,過戶所產生的稅費也由女兒支付,只是過了個名字,現在徐奶奶認定房子是女兒送的,雙方才鬧了矛盾。徐奶奶表示現在女兒想要回房子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放棄掉另外一套房子的所有權(奶奶與爺爺名字的房子),多年來自己也知道房子過戶只不過是一個幌子,并不是女兒送的,但現在兒子并沒有房子,因此才以此為借口要求女兒放棄另外房子的一半權利。最終,徐奶奶的女兒表示愿意放棄父親留下房子的一半權利,并到法院撤訴,徐奶奶也表示會將房子過戶回給女兒。
滬律網提示: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由繼承人本人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有遺囑的,則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況,否則在法定繼承中不得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老人強迫女兒放棄房子的繼承權固然不對,但鑒于兒子的生活條件可能比不上女兒,因此在遺產的分配上可以適當的照顧兒子,但不可以明顯的不公平,最終通過協商女兒也是作出了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