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作為一種方便快捷的出行工具,在我國的大城市里十分普及,而早晚高峰可以說是乘地鐵的一大“特色”。北京一市民劉某,就因乘早高峰時被擠暈而導致四級傷殘,劉某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二公司告上了法庭。
劉某是家在北京昌平的普通市民,1月15日早,現年56歲的劉某照例在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準備乘車。劉某進站后,在車門口上車位排隊,排在第三位較為靠前。車門打開瞬間,后面乘客快速向前往車內擠,劉某猝不及防被擠到車內,撞上了對面車門,劇烈疼痛使其昏迷。
事發時,他被撞暈在車廂內,一直到他清醒后,才聽到車廂內有乘客喊道“有人摔倒”,直到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是,才有地鐵管理人員將劉某抬出,之后,劉某被救護車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因為傷勢較重,劉某經過999急救中心搶救治療5天后,才被送往積水潭醫院進行手術。然而,劉某頸髓震蕩損傷,盡管已經經過了一系列的搶救,仍然導致四肢癱瘓,經鑒定為四級傷殘。
由于事發時,正是早高峰時期,人流量太大,劉某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于是,劉某以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為由,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損失共計190萬元。
二被告認為,事發時,地鐵處于靜止狀態,并非地鐵存在故障或者其他瑕疵,劉某的受傷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兩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因此對劉某的受傷應該構成無過錯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作為地鐵的管理者和運營者沒用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早高峰時采取的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法院判決二公司賠償劉先生共計26萬余元,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我國的民事補充賠償責任,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就是補充責任。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劉某受傷是因第三人的直接行為導致的,同時劉某明知早高峰擁擠,其自身也應保護自己。二被告公司作為地鐵的運營者和管理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