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都容易出現不理智的行為,對于錢財,戀愛中的男女不會太過計較,可是一旦分手,當初的美好卻都變了一個模樣。年過五旬的李某,便被婚戀網站上找到的老伴拿走了124萬。
李某如今年過五旬,一直單身,親戚朋友勸李某找一個老伴,日后二人可以相互扶持,相互照顧。李某認為朋友們說的都有道理,于是通過某婚戀網站,認識了同樣尋找老伴的王某。王某曾經結過婚,如今單身,有一個兒子。二人都有組成新家庭安度晚年的想法,接觸過幾次后,二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
隨后,王某介紹其兒子經營了一家公司,最近需要資金周轉,王某遂向李某求助。李某考慮到二人都有結婚意向,于是多次通過支付寶和銀行轉賬等方式,將124萬轉給了王某的兒子。沒想到,二人最后因為性格不合等原因,沒有走到一起,只好分手。李某認為,二人既然分手,那王某就應該歸還其曾轉給她的124萬,于是李某多次向王某追討這筆錢,但王某拒不歸還,于是,李某將王某兒子及其公司告上法院。
李某出示了王某兒子的支付寶及銀行賬戶轉賬的憑證,但是并沒有讓王某兒子或其公司出具借條,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了因公司經營所需進行借款,但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進行的借款。王某兒子則認為,這筆錢是李某在與其母親王某戀愛期間贈與自己的,并不是借,而且李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借給,同時,王某兒子也認為,王某也在戀愛期間為李某花過錢,二人存在共同花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在于王某戀愛期間借錢給王某兒子而沒有索要借條符合常理,相反,二人存在共同開銷時,無辜贈與對方大額財產,明顯不符常理。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兒子歸還李某借款110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即使是在戀愛期間,兩人之間涉及到大額資金的往來,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當事人之間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確定資金性質,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李某已經提供了轉賬憑證,證明了轉賬給王某兒子大額財產的事實,王某兒子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筆財產時李某贈與,因此,王某兒子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