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無經濟能力撫養兒子,私生子撫養問題被推上公堂。近日,浙江省嘉興海鹽法院裁定,因證據不足,父子關系不成立,4歲私生子將面臨無力撫養。
4歲的小偉今年上幼兒園了,非常活潑可愛,然而其他小朋友都有爸爸,他卻只有媽媽一個人。不僅如此,隨著小偉的漸漸長大,教育費、生活費支出也越來越大,小偉的媽媽開始感到有些力不從心。為此,小偉(小偉的媽媽姜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一紙訴狀將海鹽的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為“私生子”小偉負責,定期支付小偉的撫養費。
開庭審理:雙方觀點針鋒相對
姜女士稱,2004年5月份,她去參加一個朋友的婚禮時認識了同樣來參加婚禮的張某,兩人一見如故。當時張某婚姻觸礁,而姜女士的丈夫梁某也因為欠債經常不在家,兩人遂偷偷發生了性關系,并在2005年2月20日生下了“兒子”小偉。小偉出生后,張某也曾來看望小偉,但一直沒有承擔撫養費,小偉一直由姜女士撫養和照顧。小偉出生七個月后,姜女士的丈夫梁某去世了,姜女士因為土地征用成為失土農民,生活陷入困難,只能靠政府救助,而張某家中開工廠生活富裕,卻拒絕支付撫養費。于是今年2月24日,小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小偉每月的撫養費500元,并與姜女士分擔小偉今后的教育費和醫藥費。
對于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兒子”,張某矢口否認,他在法庭上答辯稱,張某與姜女士確實是在2004年5月左右認識的,因為張某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姜女士對張某頗有好感,但當時張某還沒有與妻子離婚,兩人僅僅是普通朋友而已。小偉確實很可愛,不過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從相貌上一點也不相像。張某與姜女士沒有法律上的,張某與小偉也沒有事實上的父子關系,因此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張某對小偉都不應該承擔法律義務。張某還認為姜女士要求其承擔撫養費,有訛詐的嫌疑,也有損自己的名譽,他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而姜女士則稱,自己原來的丈夫梁某沒有生育能力,之前女兒也是領養的。當初懷著小偉的時候,丈夫就明確反對,小偉出生后,婆婆一直說小偉不是兒子生的,姜女士與婆婆經常為這件事爭吵。但是為了小孩的成長,姜女士并沒有告訴家人小孩是誰的。另外,為了催討撫養費,去年5月姜女士曾經向法院提起過訴訟,但由于證據不足,并且當時張某提出要協商解決,便撤回了訴訟。“后來張某買了奶粉、水果等來看小偉,小偉還叫張某爸爸;2009年新年的時候張某又給了小偉100元壓歲錢,很多鄰居都見過或者聽到過。”
法院判決:證據不足難以支持
對于此案,海鹽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生父中男方拒作如何處理的答復》中指出: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然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否認其系原告生父的前提下,僅以兩份證人證言以及原告的照片證明被告系原告的生父,證據明顯不足。針對原告提出原、被告是否存在血緣關系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的申請,由于親子鑒定涉及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因此親子鑒定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鑒定,不得對不同意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鑒定。現在被告明確表示拒絕作親子鑒定,故原告的申請無法進行。
據此,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了判決,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介紹說,有的人應當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目前對于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擔撫養費的案件也日漸增多,對于該類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那么案件事實基本能夠查清;但是如果對方拒絕作親子鑒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能采取強制的方式進行親子鑒定。在對方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原告須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被告是其生父,例如有證據證明被告公開承認原告是其親生兒女、原告的母親一直與被告同居等等,否則法院很難支持原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