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ì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于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那ô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二分之一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破產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