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山有一對夫妻,還沒離婚就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此后,夫妻倆相安無事地過了較長一段時間,最后兩人果然離婚了,過去簽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昨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了該起特殊案例。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呂與小卓登記結婚
了。從2000年開始,他們時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2005年3月2日,兩人決定簽訂一份《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一旦離婚,丈夫小呂一次性補償5萬元現金給妻子,還將其在家鄉村里的股份給小卓,而小呂在外的一切債務與小卓無關……
11月9日,妻子小卓終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切按離婚協議辦——兒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償還所欠的1萬元,小呂所在村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債務與己無關。
丈夫:離婚協議應當作廢
丈夫小呂在法庭上向法官大倒苦水:“那份協議應該無效,因為《離婚協議》是被妻子欺騙后糊里糊涂簽訂的。”但小呂無法向法庭提供被騙的證據。
小呂同時稱,他向小卓借款1.4萬元,后歸還了4000元,尚欠1萬元。這1萬元是他向小卓支付的家用,雖然立下借據,但雙方仍未離婚,不應認定是借老婆的款,哪有老公向老婆借款要還的。
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小呂同意將其所在村的股份轉讓給小卓,但眼看妻子去意已決,在打官司期間,小呂又變了卦,不同意轉讓其股份。
爭議:離婚協議有無效力
此案經法院開庭審理,由于小卓與小呂雙方均同意離婚,中山市人民法院準許了小卓的離婚要求。對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法院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協議中關于轉讓股份的約定,經法院查明,該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規定:“本社區股份合作公司配置給股民的股權不能轉讓或在社會上流通買賣,只允許在其本人去世后,由家屬繼承股權。”
所以,法院認為小呂處分其股份的承諾違反了上述規定,轉讓無效。
法院后認定小呂所立的《離婚協議》(除股份外)雖然在離婚前簽訂,但符合高院司法解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子撫養權歸女方,按照該《離婚協議》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償還女方欠款1萬元,向小卓支付補償款5萬元,并承擔相應債務。一審宣判后,小呂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該協議有約束力
中山市中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男方小呂于2005年3月2日向女方小卓出具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