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夫妻同時掛名: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證實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登記在父母名下:如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自己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向父母以借貸為由主張權利,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男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樣,婚房應算男方家的財產,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為購房所貸款項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應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相關規定,這部分財產并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如果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部分可主張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小兩口與父母同掛名: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有證據證實婚后僅夫妻雙方用其共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時,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首先,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其次,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一方的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