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如何分割作了明確的規定,嚴格區分了財產歸屬:誰的就是誰的。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詳細介紹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法律依據:
《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