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顏值真的這么重要嗎?現在真的是一個看臉的時代嗎?一位長相漂亮的美女,因為患病變得又老又丑,作為丈夫,本應該悉心照顧共度難關,而不是嫌棄對方,更不應該狠心拋棄.....
美女患病后變丑,遭丈夫嫌棄
2006 年5月,周女士在海口一家公交公司擔任售票員。在公交車上,她邂逅男子黃某。周女士說,當時她和黃某相識并互生好感,不久雙方就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交往,彼此相愛,感情極深。2007年12月14日,她和黃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周女士說,結婚時,她是一位健康、漂亮的女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次年她生了兒子小輝。那時,她的生活是幸福美滿的。
不幸開始于2011年上半年,周女士突然發熱不退,最終被確診為系統性硬化癥,主要癥狀是雙手關節疼痛,皮膚僵硬,形體消瘦。病魔把她折磨到身體變形變丑,像換了個人似的,看起來比實際年齡老了幾十歲,從年輕貌美變得奇丑無比。但讓她更感痛心的是,丈夫黃某不但沒有同情、關心她,反而心生厭惡、嫌棄。
周女士的父親只好將她帶回娘家,為了給她治病,父親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幾年來,父親帶著她四處求醫治病,花了十幾萬元,欠下一身的債務,但是她的病仍未治好。周女士稱,2014年上半年,她的病情終于稍有好轉,就立即趕回夫家看望日思夜想的兒子小輝,卻發現丈夫已將6歲的小輝交由沒有生育男孩的兄嫂撫養。大嫂對她說,黃某已經把兒子讓給他們養了,所以不準她看望孩子。而黃某對她毫不關心,還不斷打電話催逼她去辦理離婚手續。
女子無奈起訴離婚,法院判離
周女士十分想念兒子,丈夫的電話催逼讓她感到走投無路。于是她無奈到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她與黃某離婚、黃某和她共同承擔她生病期間為治病所借的15萬元債務、兒子小輝由黃某撫養,但每個周末她有探望兒子的權利。
法律知識分析:
妻子患病,丈夫能否不聞不問?
《婚姻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上述事件當中,黃某在未與周女士解除婚姻關系前,都對妻子有扶養的義務,應當與妻子共同承擔患病期間的治療費用。
黃某將兒子交給兄嫂撫養,并拒絕周某進行探視,是否合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只有在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因此,如果上述事件中的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也不得拒絕周某探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