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忠實原則:婚姻法中規定了忠實原則,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實是配偶權的一個重要要求,也是婚姻存在、延續的基礎之一。它要求配偶雙方忠于愛情,誠實互信,相互扶助。法律意義上的忠實主要表現為感情的專一性、性的專一性以及言行的誠實性。在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行為中,除了家庭暴力,其他基本都可以歸結于違反忠實原則的行為。特別是重婚、同居,是典型的違背忠實原則的行為。
嚴格地說,離婚賠償制度是對過錯行為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并導致婚姻破裂結果的賠償制度。這種過錯,不論是何種形式,只要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婚姻破裂,都應予以賠償。但四十六條以示例的方式對眾多的過錯予以了較大的限制,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遠遠不能包含離婚過錯賠償的范圍,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瑕疵。這種將其它過錯行為推歸于道德調整的限制不僅在理論上缺乏說服力,在現實生活中也缺乏相應的支撐。比如通奸,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問題。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與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雖然有些人的通奸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曉,但這種知曉是出于當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曉,它在本質上是不公開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曉的。通奸與重婚、同居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隱秘的、一般不為他人所知曉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權利、義務。而它們在侵害配偶權方面并沒有什么大的區別。特別是長期的通奸和與多人通奸行為,給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亞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為離婚的直接理由。通奸這一違背忠實原則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第一,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名譽權,特別是通奸行為被公開以后,會使配偶另一方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大大降低。第二,它可以造成配偶一方財產和精神損失。由于通奸的隱秘性,通奸者一般不會張揚地給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費用和生活、生產物資,因而它在財產上給配偶造成的損失相對較小(并非沒有),但因其是隱秘行為,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其對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擊更強烈、更突出,造成的精神損害更為嚴重。第三,通奸違反了婚姻忠實原則。通奸與重婚、同居的本質區別在于后兩者是公開行為,而前者是隱秘行為,這一點與偷竊和搶劫非常類似。若因為是隱秘行為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那么偷竊行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對違背忠實原則的其他過錯行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應當靈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進行調整,對重大的、情節和影響嚴重的其他過錯行為,也應適用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使忠實原則向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當滲透,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性,體現裁判的公正性。
對于通奸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并在處理上應與重婚、同居一樣依照損害的實際后果判決通奸一方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