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撫養兒子,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本報訊 (記者傅沙沙通訊員崔亮)胡先生和妻子離婚時發現撫養了十多年的兒子竟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為此向前妻張某索賠8萬余元。近日,昌平法院判令張某賠償胡先生2.5萬元。
胡先生稱,他在1992年與前妻張某結婚,婚后張某生下一子。去年,張某以性格不合為由提出離婚。在離婚過程中,經親子鑒定發現,胡先生與孩子并無親子關系。胡先生認為,前妻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的感情。他為此要求前妻返還自己十幾年來的撫育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胡先生與孩子無親子關系,對其無撫養教育義務,張某的行為也給胡先生造成了精神損害。法院據此判令張某賠償胡先生撫養費與精神損害共計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