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內侵權?
婚內侵權,即夫妻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造成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損害的過錯行 為。正常的婚姻應是男女平等、恩愛互助、和平共處的。然而在現實的婚姻家庭中,卻常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事件,主要表現為家庭暴力和對婚姻、家庭義務的違反。
二、婚內侵權的特征
婚內侵權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見的家庭暴力行為指毆打、捆綁、殘害、凍餓、強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帶給配偶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嚴重傷害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嚴重后果發生的構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將暴力區分為性暴力、言行暴力、經濟暴力和冷暴力等幾種類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間不堪擔負性行為的,妻子經期或體弱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一方患有傳播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實施變態性虐待傾向的,在以上列舉的情形下,違背配偶意志強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都屬于性暴力行為。婚內強奸是性暴力的最嚴重程度,達到了我國刑法強奸罪的犯罪構成,只不過因為婚姻關系存在的客觀原因,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兩方面,行為暴力表現在通過推搡、肢體沖撞、拳打、腳踢、使用兇器刺傷身體、臟器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語言暴力指使用傷害他人自尊的語言進行辱罵、恐嚇、威脅、誹謗,以給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為主要目的行為。
經濟暴力:對配偶實行經濟控制,主要表現在剝奪對方的經濟處分權利,將一方的收入強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圍之下,使一方陷入經濟困境。經濟暴力一般與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壓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隨之發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種突出暴力行為的一個例外,屬于其他類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務,各過各的,彼此漠不關心、不理不睬,生活實施AA制,沒有一絲家庭溫暖可言,早已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離婚只是時間早晚的事了。
三、婚內侵權行為有哪幾種?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約為婚內侵權行為數字的50%,以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為離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達婚姻案件總數的60%以上。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我 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 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對侵害一方人身權的行為中極其嚴重的少部分行為予以制裁,而對大多數行為沒有予以處罰。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 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背負巨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互負忠實,現實生活中違背夫妻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㈠》中又明 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中,也鮮有當事人因違背忠實義務而受到處罰或 制裁的。事實上,這種義務的承擔更多依據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在忠實義務方面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于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四、婚內侵權要賠償嗎?
對婚內侵權是否應當賠償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 立了賠償基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后個人財產, 這種賠償不僅僅是一個財產的賠償,更是一種是非的認定,這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也達到了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 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中國傳統觀念,夫妻之間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于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賠 償的意義。此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 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 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應當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
小編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夫妻之間地位平等,縱然夫妻之間實行共同財產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權、健康權卻相互獨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 方,此與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無關;同時《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婚內侵權只要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 的構成要件,即構成侵權,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法適用于所有公民,并沒有把是否存在夫妻關系排除在外。此外,《婚姻法》不僅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 該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作為兜底條款也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也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最后,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性來看,如婚內索賠無 法得到保護,將誤導民眾產生“只要不離婚,打了也白打”的錯誤理念,放縱婚內侵權違法行為,也助長家庭暴力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 現代觀點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