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包養情人導致離婚 妻子要求精神賠償獲支持 楊某因在外包養情人而和妻子趙某提起離婚訴訟,近日,長清法院做出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同時,責令楊某賠償趙某精神損失費1
丈夫包養情人導致離婚 妻子要求精神賠償獲支持
楊某因在外包養情人而和妻子趙某提起離婚訴訟,近日,長清法院做出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同時,責令楊某賠償趙某精神損失費10000元。
1994 年8月,長清區楊某與趙某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記結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雙方結婚之初感情較好。楊某在外從事建筑行業后,夫妻感情逐漸淡薄。2003年,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離婚,后自動撤回起訴。2004年,楊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2005年12月,楊某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離婚。
經審理查明,楊某任項目經理后,長期與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認為,楊某三次起訴要求與趙某離婚,且雙方自2004 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楊某要求與趙某離婚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但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楊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關系,且與另一女子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其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對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實的發生存有過錯。趙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其要求精神賠償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綜上,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在對孩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依法做出判決的同時,判令楊某賠償趙某精神損失費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