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行使條件 (一) 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主體只能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且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行使條件
(一) 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主體只能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且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僅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得依據婚姻法第34條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單獨提起訴訟。
(二) 過錯的內容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
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失去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 承擔責任的內容
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