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前夫均出生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由于家境貧寒。為了補貼家用,前夫于2003年春節后到南方打工。開始我們鴻雁傳書,電話往來,感情很好。但自從2005年春節他
編輯同志:
我與前夫均出生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由于家境貧寒。為了補貼家用,前夫于2003年春節后到南方打工。開始我們鴻雁傳書,電話往來,感情很好。但自從2005年春節他從南方回來開始,他便無緣無故與我吵鬧生氣,并發展到互相打罵的地步。由于感情越來越不合,我們便于2006年5月底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2006年11 月初,我一個朋友告訴我說,我前夫在2004年3月在廣州打工期間,紅杏出墻,與一女子好上了,大約在2004年5月初便已開始同居。我一聽方知前夫與我離婚的真正原因,心里非常難過。我聽人說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可現在我們已經協議離婚半年多了,還能向他要求損害賠償嗎?
司馬
司馬同志: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定,你前夫在你們離婚前與他人同居,離婚時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現在你們已經協議離婚了,你在離婚時,又由于不知情而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后是否可以再要求損害賠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規定,你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因而你有權向你前夫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你可以向你前夫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