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就是說在法定情形之下,離婚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那么
《婚姻法》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就是說在法定情形之下,離婚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那么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怎么確定?
首先、請求權的主體。《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形勢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著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的,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這里的“過錯”應作狹義的理解,是指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在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情形下,受害方并不限于夫或妻,有時還包括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但是子女等要求的賠償并非是離婚損害賠償,而是一般損害賠償,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要求賠償。
其次、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中明確規定,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