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原因,只有在、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五種情況下,離婚時無過錯方才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原因,只有在、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五種情況下,離婚時無過錯方才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權利主體看,《》僅規定了無過錯的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其他家庭成員如要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侵權的規定。在發生混合過錯的情形下,即配偶雙方都有過錯,盡管二人的過錯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從義務主體來看,實施違反《婚姻法》的過錯行為給夫妻一方造成損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沒有規定實施破壞婚姻關系違法行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宜將第三人作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三)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的發生時間,僅在離婚時提起。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因時過境遷,法院難以調查取證,才可以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四)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等內容作為離婚協議的一部分;訴訟離婚時,雙方就賠償形式、數額與給付時間亦可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由于目前還沒有關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的規定,因此應根據個案從以下方面斟酌確定具體數額: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產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健康狀況;
(5)夫妻雙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須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
(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金的給付方式,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給付,但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執行分期給付的提供財產擔保。
《婚姻法》修訂前,沒有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對于離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離婚時法院都未責令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離婚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未作處理。《婚姻法》修訂后第一次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有效地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