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福延鎮男青年吳剛與王蘭經人介紹戀愛后于1988年2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關系尚好,先后生有一男一女。為改變家庭環境、提高生活質量,2003年2月
屏山縣福延鎮男青年吳剛與王蘭經人介紹戀愛后于1988年2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關系尚好,先后生有一男一女。為改變家庭環境、提高生活質量,2003年2月吳剛到新疆打工,王蘭則到宜賓打工。然而,面對外面世界的各種誘惑,久居鄉下的王蘭心動了。到宜賓后不久,王蘭即和一男子在宜賓租房同居近3年。為解除和吳剛的婚姻,王蘭最終向法庭起訴離婚。
在庭審中,吳剛舉出王蘭與人同居事實,并要求妻子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王蘭承認自己在與吳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另一男子同居的事實,自知理虧的妻子主動提出了賠償5000元的調解意見,丈夫也接受了5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