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費 當在朋友的婚禮上相遇時,黃芳和王東亮都認定對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識3個月后,“一見鐘情”的兩個人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東亮像
離婚精神損失費
當在朋友的婚禮上相遇時,黃芳和王東亮都認定對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識3個月后,“一見鐘情”的兩個人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東亮像換了個人似的,一反婚前溫善的性格,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后對黃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東亮喝醉后再次對黃芳拳腳相向,忍無可忍的黃芳離家出走。在朋友的勸說下,她下決心與王東亮離婚。2007年11月5日,黃芳與王東亮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
2007年12月6日,黃芳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東亮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東亮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王東亮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協議離婚,何來精神損害賠償?他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東亮與黃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東亮對黃芳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王東亮對黃芳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王東亮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黃芳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黃芳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王東亮賠償黃芳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說法: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了規定,包括: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
本案中,黃芳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