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不幸觸電身亡,圍繞其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生父、生母、繼母打起了官司。11月23日,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同共有糾紛,一審判決原告郭某連分得死者鄧
花季少女不幸觸電身亡,圍繞其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生父、生母、繼母打起了官司。11月23日,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同共有糾紛,一審判決原告郭某連分得死者鄧某死亡賠償金64229.50元,被告鄧某祥分得死者鄧某死亡賠償金74229.50元,第三人肖某英分得死者鄧某死亡賠償金10000元。
原告郭某連與被告鄧某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有一女鄧某,2001年5月,原、被告離婚,鄧某由被告鄧某祥直接撫養,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其撫養費。2008年2月18日,被告與第三人肖某英登記結婚,二人共同直接撫養鄧某。2009年9月19日,鄧某觸電身亡,案外人薛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16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依法分割補償金,遭到被告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依法享有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的所有權。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近親屬依據公民死亡這一事實獲得的物質性賠償,與死者生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經濟上有依賴關系的近親屬才能成為賠償權利人。分割死亡賠償金應當充分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的關系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依賴程度。死者長期與被告生活在一起,從生活緊密程度、心理依賴程度而言,都要略高于原告。第三人肖某英與被告鄧某祥登記結婚后,與死者形成了繼母女關系,但其與死者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喪葬費是為死者辦理喪事的合理開支,應當將喪葬費從賠償款中剔除后,再進行分割。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