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縣一農村女青年與人同居3天后即懷孕,其準公婆由此懷疑胎兒系該女子之前與他人相好所致,并廣為傳播,造成不良影響。8月3日,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名譽權糾紛案
河南省固始縣一農村女青年與人同居3天后即懷孕,其準公婆由此懷疑胎兒系該女子之前與他人相好所致,并廣為傳播,造成不良影響。8月3日,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被告穆國安、王麗霞停止對原告何晴(化名)的名譽權侵害,賠償何晴精神撫慰金8000元。
原告何晴系固始縣三河尖鄉萬圩村農民,今年23歲。2007年農歷臘月二十日,依照農村風俗,何晴與本村男青年穆某舉行婚禮并同居(未辦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3月初,何晴因病在婆婆王麗霞的陪同下到固始縣人民醫院診治。經醫院檢查,發現何晴已懷孕45天。此時距何晴與穆某同居只有48天,即雙方同居3日后何晴懷孕。穆國安、王麗霞夫婦椐此認為,何晴懷孕的胎兒不是自己兒子穆某的。二人將此事告知親友,又向周圍鄰居進行傳播,認為何晴“作風敗壞”。穆某與何晴亦為此事吵打,導致胎兒流產。
后,穆某向固始縣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何晴的同居關系(另案處理),致使該事件流傳更廣。原告何晴以二被告的行為致其身心健康受到傷害,名譽受損為由,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賠償名譽損失3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懷孕的胎兒不是其子穆某的情況下仍廣為傳播,雖主觀上非惡意,但客觀上造成了公眾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使其名譽受到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