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
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這些規定結合以上所述,林某與王某離婚時,并不知王某已與劉某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 放棄請求賠償 的情況。林某與王某是在今年1月份到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登記手續,到現在也只不過幾個月的時間,尚在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 的期間之內。綜上所述,如果林某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與林某離婚是因王某與劉某非法同居所致,那么雖然王某與林某已經離婚數月,林某現在仍然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王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