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同時,提出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則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喪失了賠償請求權。
從世界范圍來看,精神損害賠償是在20世紀歐美國家逐漸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背景下產生的,在最近幾年里發展迅速。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則》。200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使精神損害賠償趨于完善。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說: 與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損害者,實屬不多,縱或有之,賠償數額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請求相當之慰撫金,則加害人幾乎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實不足保護被害人 。可見,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基于離婚這一事實可請求慰撫金。而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