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因哪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應把握以下幾點: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包括對其婚姻關系造成損害的第三人。
(2)損害賠償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單獨對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無過錯方也不能獲得損害賠償。(3)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4)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