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由于中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而后者屬于侵權行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本文為您列出了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一、賠償范圍
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至第4條,以及《婚姻法》第46條來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
1、一般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其他人格利益。
2、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
3、隱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權。包括榮譽權;親權、親屬權;配偶權。
6、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其適用要件是:對象承載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因侵權而致永久性毀損、滅失,具有不可逆轉型;權利人只能以侵權為訴訟時才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1、受害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
2、在侵權之訴中未提出,侵權訴訟終結后基于同一事實另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3、訴由為違約之訴的。
4、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起訴主體
1、限于作為受害人的自然人。
2、自然人因侵權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受侵害的,原告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第2種情形下,死者無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為其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于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