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