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周燁 宋紹青
內容摘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責任方式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方式。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關鍵詞:婚姻法 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適用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新增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婚姻法解釋),正式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規定適應了我國現實情況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而且在離婚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中,這一規定的適用也越來越多。筆者擬對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同時嘗試提出一些建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性質及功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慰撫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感情。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撫慰金制度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的作用。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其功能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精神創傷是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筆者認為,在此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關系乃至夫妻關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離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為配偶的地位。他是作為社會基礎的夫妻關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點保護的利益,因此,由于該利益受損害而產生的具體的精神損害,可包括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對結婚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