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重慶一男子養了女兒11年,不料在妻子提出離婚時,卻發現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該男子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補償女兒撫養費6.6萬元。近日,重慶市潼南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作出判決,準許這對夫妻離婚,并由女方賠償男方精神撫慰金2萬元,補償小孩撫養費2.55萬元。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離因損害賠償規定,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分為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因損害賠償。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行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為了更加科學地論述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一方面,筆者將按照傳統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的通說即“四要件”說即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對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以求構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們判定時做到思路清晰、認定準確;另一方面,對離婚損害賠的構成要件中的一些爭議焦點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違法行為方面
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它是指行為人有違反婚姻家庭法律規范的行為,既可以是作為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如遺棄。無論是作為的行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都是對婚姻對方當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等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而因其他原因諸如賭博、吸毒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則不屬于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現實生活中造成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絕不限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長期通奸、嫖娼、賣淫、吸毒、嗜賭、故意犯罪等這些行為都是使配偶一方蒙羞、財產受損的行為,都是可能導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都是對配偶權利義務的漠視和對婚姻本質的侵蝕,都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二)損害事實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損害事實包括物質的損害事實和精神的損害事實。損害賠償基本上可以歸為兩類:一類是重婚和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的等行為造成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即賠償受害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精神痛苦與精神創傷的損害,以及為恢復損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另一類是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的等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包括物質和精神的損害事實。物質損害應當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而不只是財產損害。例如因虐待、遺棄行為而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只要存在該行為,并不是非要構成“情節惡劣”的后果,即使沒有造成無過錯方的物質損害事實,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主要是對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離婚而造成配偶他方的財產損失。財產損失根據其形態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如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從而造成他方的身體受到傷害,而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間接損失則是指受害人預期可得利益的喪失。對于間接損失是否能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內,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學者認為,財產損失只包括一種實際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包括在內。
(三)因果關系要件方面
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在過錯方破壞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結果時,無過錯方才能主張。直接因果關系,應理解為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實質原因,而不是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表面理由,如一些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等。
(四)主觀過錯方面
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過錯責任是侵權法規則原則體系中的一般原則。由于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是侵害夫妻配偶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離婚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是對婚姻關系破裂事實的認定,而非構成侵權的是離婚的原因。《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的性質和特征來看,也只能是因故意而不可能是因過失而實施的。這里的過錯是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概念,不是單純指行為人主觀狀態上的過錯,而同時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過錯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評價。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從國外立法看,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有些國家限定在無過錯方,如瑞士、日本等國。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未限于無過錯方。法國《民法典》第280-1條規定:“如離婚判為過錯全屬一方,該方無權享受任何賠償金。但考慮到共同生活的時間及曾給予他方職業上的合作,而在離婚后拒絕付予一切金錢上的補償明顯為不公平后,該方得取得一筆特殊的賠償金。”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的任何一方都很難保證沒有任何過錯。就離婚而言,現實中僅因一方的過錯而離婚的情況很少,很多離婚是配偶雙方的混合過錯造成的,有時可能是雙方的過錯互為因果,只是程度上有所差異。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給付方式
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金額的確定,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應考慮過錯程度、實際損失、以及雙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年齡狀況、對家庭義務的支付、謀生能力、當地一般的賠償標準等因素來確定。應當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不能由共同財產承擔,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果一次性給付有困難,也可以分期給付,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執行分期給付的過錯方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