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實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方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懲罰,使無過錯方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穩定現代婚姻家庭的社會關系。下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主要有:
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
(1)適當經濟補償原則。
(2)必要加處原則。若一方過錯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難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考慮額外增加精神賠償數額,以體現對過錯方的懲罰功能。
(3)個人負責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原則。若離婚糾紛主要由過錯方引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若離婚糾紛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則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執行官自由裁量原則。若離婚精神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則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官員裁量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數額。若離婚糾紛由法院審理,可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個賠償數額。即使配偶一方完全無辜,也不曾有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強制離婚。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無可能挽回,那就應該讓那個名存實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殼解體,不過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煩惱。對于精神權益的損害,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個好的救濟手段。
以上是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介紹。我國建立離婚精神賠償制度有利于防止或減少婚姻關系在存續期間的過錯行為,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提高婚姻質量,進一步提高當事人的人格獨立、民主、平等意識,增強權利意識,而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諧安全的社會秩序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