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后出軌與“小三”同居,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妻子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獲法院支持。重慶市彭水縣法院近日對該起離婚訴訟案做出一審判決,丈夫應向妻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經查明,向某與廖某經人介紹后相識,1991年兩人步入婚姻殿堂,隨后生育了兩個小孩。2005年起,向某與廖某到新疆打工,之后由于廖某需回家照顧小孩,兩人聚少離多,感情漸漸疏遠,向某很少回家看望妻兒。廖某經過多方打聽得知向某在外面結識了一個同鄉女性,并與其保持著不正當兩性關系。
2011年,向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廖某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表示只要向某回心轉意,愿意繼續一起生活,但廖某的一廂情愿未能挽救這段失敗的婚姻。之后向某先后五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考慮到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于2013年4月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同時告知廖某可以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2013年底,廖某向彭水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向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與他人同居,其行為對女方造成了傷害,因此,對于廖某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結合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及該案實際情況,判決向某賠償廖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