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前夫與他人合伙開發的樓盤還沒有賣出。離婚后,前妻起訴要求分割前夫在樓盤中的收益,而前夫則認為,債權數額難以確定,不應分割。近日,這樁歷時三年的官司終于有了眉目,梅州市中院最終以該預期債權數額確定且能實現為由,判決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丈夫向前妻支付150萬元現金。判決后,前妻念及昔日夫妻情分,少要了100萬元。
結婚20年后勞燕分飛
已有20年婚齡的丘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底勞燕分飛。法院在判決準予二人離婚的同時,對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處理,對屬于夫妻共同的房產、汽車、股票等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丘先生與他人合伙開發了一個樓盤,因財產具體數額尚不確定,夫妻二人表示另行解決而未作分割。
隨后,合伙人林老板和藍老板在房產開發過程中因產權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廣東省高院于去年8月對林、藍二人的產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合伙協議有效。而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林老板向丘先生及藍老板分別支付投資款及利潤300萬元、500萬元后,樓盤的產權歸林老板所有。
妻子只要了50萬元
見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財產數額已確定,李女士立即向廣東大埔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丘先生支付150萬元。
大埔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存續期間在合伙開發樓盤投資及利潤300萬元屬原、被告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原告李女士請求分割50%的份額,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丘先生支付李女士150萬元現金。
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后,由于丘先生在離婚后欠下較多債務,還有子女需要撫養,李女士念及昔日夫妻情分而主動作出了退讓,只要求丘先生支付50萬元現金,現已履行完畢。
法院判決
利潤能夠實現
法院維持原判
梅州中院二審認為,已生效的省法院判決書所確認的丘先生的投資及利潤的事實可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根據法院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林老板已向藍老板支付了500萬元的全部款項,訴訟期間法院查封的樓盤的部分價值已達250萬元,丘先生在開發房產中的投資款及利潤能夠實現。因此,梅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