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為了照顧家庭,不少妻子放棄工作甘當家庭主婦,然而這也讓離婚案件變得更為復雜。因感情逐漸破裂,市民華先生提出了離婚,而作為全職太太的梁小姐向丈夫索要十幾年的“家務補償費”,能否得到滿足呢?
妻子辭職看孩子 丈夫在外跑業務
華先生與梁小姐1998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1999年底,梁小姐生育一個男孩。為了照顧家庭和小孩,華先生動員老婆辭去了工作。之后梁小姐就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料理家務。華先生承擔起家庭的一切經濟開銷,日子平靜的過去了三年。
2002年之后,華先生因為經常在外跑業務,老是不著家,外面也開始有風言風語傳到梁小姐的耳朵里。梁小姐聽說自己丈夫在外與其他女子有曖昧關系,就開始找丈夫對峙,遭到華先生否認后,夫妻兩人經常吵架,感情逐漸破裂。
2014年5月,華先生向秀洲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對于丈夫的決絕,梁小姐也無能為力,同意離婚,但是梁小姐認為自己一直為了照顧家庭和小孩一直沒有出去工作,要求華先生給予其從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家從事勞動的家務補償,每年補償10000元。
對此,華先生堅決不同意。他認為這些年來已把所有的工資及獎金報酬,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購買家用電器上,也為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法官:獲家務補償須有約在先
那么,梁小姐要求的家務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滿足呢?
家務經濟補償的一個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約定歸各自所有。只有婚內所得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才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為了使家事勞動價值化、貨幣化,使家事勞動得到應有的報酬,以體現公平合理,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作出了家務補償的規定。如果夫妻婚內所得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則依法按共同財產對待。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有特殊貢獻的,只能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照顧,但這不是家務補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梁小姐雖然盡了較多義務,但是華先生與梁小姐并沒有實行約定個人財產制,且華先生也以工資和獎金的收入,輔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梁小姐請求離婚時的家務補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