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從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了解到,該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碰到一件事:丈夫起訴離婚,妻子拿出一張欠條,要求丈夫按照欠條內容給她12萬元“青春補償費”。最終因該要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姚某與孫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夫妻倆經常因為瑣事發生沖突。為了維護夫妻關系,2010年4月27日,丈夫給妻子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載明:妻子孫某多年來跟隨丈夫共同拼搏奮斗、撫養女兒,作出巨大奉獻,同時付出了美麗的青春,丈夫愿意給予12萬元的青春補償,無需其他證明材料,兌現日期為2013年12月16日。今年年初,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8月20日,興慶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主審法官認為,妻子主張的青春補償費僅是“民間語言”,而非法律術語,且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規定,而婚姻為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無法估量誰的貢獻和青春損失更大,法律對其未做規定,因此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