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案件中增加了離婚賠償的事項后,許多案件都申請要求賠償。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離婚案件能夠賠償的僅僅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和遺棄。
我國法律沒有將“通奸”行為列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也不是法定判離的情形。這與一些國家不同。世界許多國家,如法國、瑞士、英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規定,通奸行為是法定離婚的原因,甚至在我國的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還規定,通奸是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婚外情”與同居和重婚有本質區別,并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家暴一般來說需要有派出所出警證明或者鄰居親眼所見的證人證言。而虐待與遺棄一般需要后果較為嚴重。
因此離婚賠償情況一般來講較為少見。
另外“婚外情”一般也很難成為判離的依據,除非證據鏈條顯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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